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制度 >> 学校有关管理制度

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2022/2/13 15:07:13人浏览

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校资产〔2018〕1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实验室是指经学校批准建立的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依托学校建立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实验室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实践、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机构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并对实验室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在学校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统筹管理。

第五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和科技处处长任副主任,并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学校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实验室主要管理制度、实验室资源科学合理配置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七条 学校教学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是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管理、协调全校教学实验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依法草拟和完善学校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和学院起草教学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

(三)负责组织拟定教学实验室(设备类)建设经费、教学实验维持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的年度使用计划,组织做好经费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

(四)负责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组织做好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

(五)负责审核实验室用房配置、使用及调整计划;

(六)与保卫处、科技处协同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八条 学校科研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处。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管理、协调全校科研实验室工作。科技处负责科研实验室的建设申报及日常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部等相关部门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科研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细则,并对科研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实验室实验教学任务的布置、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实验教学改革。

第十条 人事处负责实验室队伍建设。负责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职务评聘工作。

十一条 各学院由一名副院长分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人员(专职或兼职),做好本学院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工作。学院是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主体,实验室建设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建设规划应纳入各学院的学科建设规划之中。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负责实验教学中心的全面工作。未成立实验教学中心的学院,由学院分管领导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第十三条 教学实验室要根据学校人才培养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和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等任务,制定完善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资料,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同时应及时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 凡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应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和科研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积极获取科研成果。实验室要努力为科学研究创造条件,为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实验技术水平,保障科研实验任务高质量地完成。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结合学校的实际,发挥自身的特色,在保障教学、科研任务正常实施的前提下,面向全校和社会开放,提高实验室的使用率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的发挥实验室资源的效益。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作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和可靠。鼓励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仪器设备操作规范,督促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严格执行,规范操作,同时加强对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应合理布局,有目标、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建设。建设过程中要提倡资源共享,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其中房屋、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实验室用房要纳入公用房分配、调整方案;仪器设备、教学实验、维修等费用要纳入经费预算;实验技术人员的结构配备方案要列入学校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各学院要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结合本学院特点制定符合本学院发展规划的学院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设置,必须符合学校及学院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符合学校学科发展、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经专家论证、学院教授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学校批准。教学实验室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科研实验室报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条 科研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按照上级部门或学校科研实验室的有关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相应的符合实验技术工作需要的房舍设施及环境条件;

(三)有足够数量和可以配套工作的仪器设备;

(四)有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建设实验室。通过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对外服务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和社会捐赠或校企共建等方式筹措资金用于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利用网络化、信息化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资产、经费、环境、安全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低值品、实验材料和易耗品等的管理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对外开放,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分析测试中心和对外开放的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要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加强实验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按照有关考核办法定期对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和技术水平进行考核。
 

第五章  实验室队伍建设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力量,实验室队伍建设必须按照高水平大学的建设要求合理配置,为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三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各类人员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原则上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高职称以上人员担任,由学校任命。国家、省部级实验室(中心)主任、副主任的聘任或任命按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中心)主任(以下简称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实验室基本任务及相关任务;

(三)组织安排本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中心)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职责,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落实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本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中心)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负责实验室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和本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中心)任务,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定编。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通过考核,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应重视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的培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十七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校设备〔2007〕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印发